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定点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家医签约、支付改革、用药保障、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更好支持服务强在基层、促进改革举措落在基层、实现便捷服务优在基层,切实保障群众在基层“看得上”“看得起”“看得好”病,推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发展,参保群众得实惠,医保基金可持续。
《意见》着眼于强基层、固基础、保基本,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为牵引,立足支持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明确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占比随着基层服务质效提高而逐步提升。
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面,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明确基金保障渠道,稳定基层预期;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
《意见》同时明确,提升基层待遇水平、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高基层医保便捷服务等四方面的具体措施,以引导患者基层就医。
在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方面,《意见》提出支持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合理确定医共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总额,覆盖县域内门诊和住院服务、本地和异地就医费用。年度内因医保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导致医共体支出受影响的,应按程序调整总额指标。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实现当年基金结余的,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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